主 旨: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 COVID-19 疫情持續嚴峻,若配合相
關防疫措施人力縮減致影響備標或履約者之辦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因應疫情之社區傳播有擴大
趨勢,於 110 年 5 月 19 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復經
濟部 5 月 22 日則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
二分之一。
二、有關疫情警戒等級提升至第三級,本會前於 5 月 20 日工程管字第
1100300512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配合加強防疫工作
(含外籍移工管理)、視各區疫情暫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另因防疫
有停工之必要者,由雙方協議停工並落實工地安全等措施在案。
三、復為配合防疫政策,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
少人員出勤或工地出工,致有影響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相關期程
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條,機關辦理招標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
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爰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之公共工
程,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
限或依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末段妥適延長。
(二)各機關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防疫影響要徑作業之進行,例如:機
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可依據
本會 109 年 3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202 號通函(公開
於本會網站),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
)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契約無相關約定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
項第 49 點及本會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
(三)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停工之情形時,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
理防範之情事,所以機關可以參照契約範本第 4 條第 8 款第 4
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及「機關採購工作
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
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 107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
01136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
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
工程協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
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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