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 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92350 號函有關公共工程是
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疑義乙案,補充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本會 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92350 號函為確保工
程材料設備品質,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
,在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下,經考量在大陸試
驗之必要性後,就該材料設備得採認行政院備查之「國際實驗室認證
聯盟相互承認辦法(ILAC MRA)」之大陸實驗室認證組織(當時僅有
CNACL 一家,現已改名 CNAS) 認可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
報告在案(諒達)。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
規定,各機關引用本會上開函釋,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以免衍生爭
議。故就本會 95 年 8 月 3 日函釋日期前決標之案件,除契約另
有規定外,不適用上開函釋。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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