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加強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品質,避免綁標觸法,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本會近來稽核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委託技術服務等
採購案,發現主辦機關及受託之技術服務廠商(包含技師事務所、建
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常有以下缺失:
(一)技術服務廠商方面:
1.設計成果抄襲或沿用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或訂定超出需求或與
需求無關之規格,致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6 條不當
限制競爭或不法綁標情形。
2.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 ISO9000 系列
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致造成申訴爭議、公共工程品質低落或
利益輸送等弊端。
(二)主辦機關方面:
1.編製施工規範便宜行事,直接下載本會網站公開之「公共工程施
工綱要規範」,未就個案需求與確保工程採購應符合採購法第 2
條基於工程採購應屬「定作物」之原則,予以量身訂製相關工程
技術規範。
2.預算書部分項目單價未採量化計價,如:安全衛生管理費、工程
品質管理作業費…等,僅以一式編列未予量化,致預算審核不實
及驗收困難,影響工程完成效益。
3.未落實設計書圖審查機制,逕行採用技術服務廠商提出之設計成
果辦理發包作業,衍生日後履約爭議。
二、未來辦理應注意事項及改善措施:
(一)技術服務廠商方面:本會 101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100017900 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相關綁標之責任及處罰,已納入本會訂頒
之投標須知範本。規劃不當或設計錯誤,不符合機關需求,影響工
程按圖施工及施工品質,導致後續辦理變更設計,衍生工程延宕及
浪費公帑等情事,涉及:
1.刑事罰(如:綁標、行賄)
2.行政罰(如: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懲戒罰(如:技師、建築師懲戒處分)
(二)主辦機關方面:
1.機關訂定服務契約請注意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
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
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另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
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不得意圖
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
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2.機關一旦發現廠商有規劃設計錯誤、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
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追究所涉廠商責任。
3.針對前開缺失本會已陸續函發相關文件:
(1)90 年 11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90043793 號令訂定「政府採
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2)91 年 1 月 30 日(91)工程企字第 91004186 號函送「如
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手冊。
(3)93 年 6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241261 號函送內政部
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所臚列「建築工程規劃設計
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4)95 年 8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0410 號函送「公共
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
三、本會網站已建置「工程規劃設計圖說防止綁標」專欄(路徑:本會首
頁/中央採購稽核/各類相關錯誤態樣/工程規劃設計圖說防止綁標
專欄),提供參考宣導。
四、為落實上揭作法,請各機關注意辦理並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加強宣導並
列為未來稽核重點項目。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
政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
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
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直轄市政
府、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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