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核有缺
失情形,請依說明事項加強稽核監督,並就所見缺失督責所轄(屬)機關
積極研提改正措施,以杜類案缺失發生,請查照惠復。
說 明:一、依據審計部 97 年 1 月 16 日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0045 號函(影
本如附件)說明三「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
正確執行」辦理(影本如附)。
二、據審計部調查發現略以:「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以適用最有利標辦理
之財物採購達 860 案,其案件數量較工程採購為多,次於勞務採購
。經核其執行情形有諸多缺失…『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第 9 點規定,各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
稽核,惟於本次書面調查 1,039 案中,亦僅有 246 案(占 23.6%
)曾接受各相關採購稽核小組實施稽核」。
三、鑑此,請逕自利用政府採購資訊查核系統勾稽篩選貴機關暨所屬(轄
)機關,96 年間以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案件,並斟酌人力及採
購異常情形嚴重程度,抽樣或全數予以稽核監督;惠請於 97 年 3
月 28 日前將稽核篩案原則及選案結果先行函知本會。
四、稽核時惠請查明個案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錯誤行為
態樣」及「審計部查核各級政府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
形缺失事項一覽表」(詳如附件)所彙整之缺失事項。
五、稽核監督結果,應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8 條規定辦理,
除通知機關就缺失事項提出改正措施外,併責請就通案缺失情形,研
訂(修)採購作業標準作業程序,切實照辦,以落實制度之執行,並
杜類案缺失再度發生。
正 本: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
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
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副 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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