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函詢依據「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方案 (修正版) 」辦理
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是否適用促參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5 年 2 月 15 日營署水字第 0953680252 號函。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 第 2 條及政府採購
法第 99 條之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優先適用促參法,而污水下
水道為促參法第 3 條明定之公共建設,故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應
優先適用促參法。
三、至於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政府補貼使用者付費差額之作法,與促參
法第 4 條出資及第 2 條投資規定並無關連。但因屬給付行政性質
,不論採政府興辦或民間參與辦理,仍應受到憲法原則 (如平等原則
等) 之規範,爰有無法律依據,應予釐清,並建議加強說明,以杜各
界疑慮。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技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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