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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09400339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 條
B0010008
要  旨:
函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相關執行疑義

主    旨:貴處函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
          要點) 相關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4 年 9  月 15 日觀雲工字第 0940003263 號函。
          二、依本要點第 12 點之規定,主辦機關應於投標須知明訂,投標廠商所
              送之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視為無效標。至於標單之
              標價與「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之處理,政府採購法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第 81 條已有規定;至於逕於招標文
              件內規定「標單、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該廠商不得
              為決標對象」,有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之虞,建議不宜採行。
正    本: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副    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