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促進民間參與開發計畫,是否適用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之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北府交停字第二三八五八二號函。
二、依促參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主辦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復依促參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
關得於辦理撥用後,提供民間機構使用。爰此,貴府辦理首揭案件,
應先行辦理土地撥用後,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才能提供土地予
民間機構使用;其據以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始符合促參法第
五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委託」。
三、另貴府擬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首揭案件,所依據之法規,除前
揭促參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外,尚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有關委託
之相關規定;鄉(鎮、市)公所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及停車
場法之相關規定自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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