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核釋技師法第二十四條關於技師加入技師公會之規定。
二、地方制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經行政院核定
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改制為直轄市,
改制後直轄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立;另桃園縣於一百年一
月一日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三、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原臺北縣、臺
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但臺北縣
改制前因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於九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前已設立臺北縣技師公會者(計有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及
水土保持三科別),不適用上開緩衝期之規定。
四、在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已依技師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至一百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桃
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五、本令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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