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本會 92 年 11 月 18 日「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
策作法之檢討」會議結論第三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4 月 29 日府工程字第 0940074663 號函。
二、查本會 92 年 11 月 18 日「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策作法
之檢討」會議結論 (諒達) 第三項為,至於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
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範圍、或個案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
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由本會再邀集學者專家、機關代表與
相關公會開會研商。
三、本會 92 年 12 月 22 日「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
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檢討」會議結論 (詳附件) 第三項已敘明,應配
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範圍、或個案
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宜由各主辦機關
本於專業,自行衡量個案工程特性,並參考附近地區市場供需條件,
以道路工程為主,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契約書等妥善處理外,更應
落實加強監工與品質管制等相關作業,優先使用再生料。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
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
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
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均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工程技字第09300002890號
主 旨:檢送「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檢討
」會議紀錄,請查照。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
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灣
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會企業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附 件: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檢討會議議
紀錄
壹、時間: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一) 上午九時三十分
貳、地點:本會第四會議室
參、主持人:楊處長立奇
肆、出 (列) 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 (略)
陸、綜合討論: (略)
柒、結論:
一、九十二年度中央部會各機關使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執行成果,
經初步統計,與九十一年度比較已明顯大幅提昇,均達到「各機
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規
定使用比例,如仍有需補正之資料,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送工程會彙整後,對推動成果達到年度目標或成效良好之
工程主辦單位,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對有關工作人員予以從優敘獎
。 (後記:各機關實際執行情形之檢討結果彙整如附)
二、配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國土資源分組有關資源回收再
利用之政策任務,為促進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並回應台灣區瀝
青工業同業公會鼓勵業者積極投資再生設備,請各工程主辦機關
明 (九十三) 年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使用量比例,應較九十二年
度增加,以符合作業要點逐年增加使用量比例之精神。
三、至於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
範圍、或個案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
,宜由各主辦機關本於專業,自行衡量個案工程特性,並參考附
近地區市場供需條件,以道路工程為主,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
契約書等妥善處理外,更應落實加強監工與品質管制等相關作業
,優先使用再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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