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機關審查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2 年 5 月 2 日府授工採字第 1123011907 號函。
二、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
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上開規定將「廠商納稅之證明」列為投標廠商資格之一,係為確認投
標廠商有合法納稅,爰以廠商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為認定
基準。又前揭納稅證明文件,實務上係由財政部所屬相關稅務機關就
廠商納稅情形確認並發給紙本證明,爰資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5
項規定,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主管稽徵
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無違章欠稅
之查復表,合先敘明。
三、所詢疑義,本會為推行採購作業電子化,便捷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
作業及機關審標作業,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介接財政部
財政資訊中心之納稅證明資料,投標廠商得於採購網下載營業稅(申
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將該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列印後附
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供機關審標之用。上開採購網產出
資料附記皆載有:「投標廠商查詢資料限招標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使用。此份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
稅證明」。爰所詢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產出之營業稅及無違章欠稅
查復資料」乙節,該營業稅資料係來自財政部所提供即時稅務資料,
其與主管稽徵機關核發證明性質相同,爰該資料符合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5 項規定,投標廠商於採購網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
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資訊推動小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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