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 111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全國非政府組織(NGOs)環境
會議環保團體代表溝通會議」結論事項辦理。
二、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由機關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
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
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
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三、承上,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如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或法定機構提供者,則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僅限於同條第 1 項規定
之廠商,以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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