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貴府針對轄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加強採購教育訓練及協助採購人員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照,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監察院 111 年 6 月 7 日院台調貳字第 1110831009 號函賡續
辦理。
二、據上揭函,監察院為調查「原鄉財務(物)違失困境」案需要,於
111 年 6 月 30 至 7 月 29 日間分赴各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
實地訪查(本會派員會同),訪查期間該地區人員迭有反映採購人力
及教育訓練不足情形。
三、按政府採購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
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採購專業
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
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
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
審核、協辦或會辦。」同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
公告金額以上。......」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
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
業人員基本資格。」爰此,為確保採購效率、品質及功能,避免採購
缺失之發生,請貴府針對轄下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加強辦理採購相
關教育訓練課程;並責請未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採購人員,儘速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或進階資格(採
購單位主管人員),以落實專業專責之採購人員制度。
四、前述協助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採取貴府開設專班、補助受訓所
需之費用、給予公假、或敘獎等方式,併建請參採。
正 本: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
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
府、花蓮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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