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已增加廠商圍標相關警示項目,詳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本會 95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56920 號令:「機關辦
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
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
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
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
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
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為提醒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上開本會 95 年 7 月 25 日令所載得依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處理之情形,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web.pcc.gov.
tw)>警示專區>警示報表,已增加「近 1 年 3 家以上廠商投標
,開標後僅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不合格廠商之未得標原
因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押標金未繳或不符合規定』、『
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
標封內空無一物』之一清單」之警示項目。各機關辦理採購,可隨時
查察上開警示資訊,避免發生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三、另機關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上開本會 95 年 7 月 25 日令處理前,應詳予查察
廠商是否確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避免事後經廠商
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廠商並非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衍生爭議
。本會 94 年 7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253870 號函及 107
年 1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031930 號函,併請參考(公開於
本會網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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