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請確實依本會
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
考原則」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據勞動部 111 年 12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110172613 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另勞動部為使機關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
時,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並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及自然人承攬人之相
關工作權益,已訂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以
下簡稱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供各機關遵循。
三、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已配合勞動部訂定之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
增)訂相關保障勞工權益之約定,爰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勞務承攬案件
,應確實使用本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依據勞動部所定勞務
承攬參考原則,辦理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
四、機關如有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者,請依上開勞動部 111 年 12 月
29 日函說明三,儘速依該部訂定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進行自我檢視,對於個案認定上如有疑
義,可逕洽當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