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獎勵期間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
購之評選加分執行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
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
決定。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之(4 )載明獲得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評選時之
加分獎勵方式,其目的係對獲獎廠商過去之努力,於嗣後投標之獎勵
以評選出優良廠商,爰其獎勵效果應以該得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限,
始符獎勵目的及公平性;此意旨,乃法之當然解釋,無庸於法令再為
鉅細靡遺之規定。
二、金質獎獲獎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規定,得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其效果與旨述加分方式之精神相同,本
會先前就機關與廠商函詢於共同投標之情形,回復略以:僅就該成員
主辦部分及所占金額比率應繳納之部分,依招標文件及契約約定減收
之。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原則,金質獎獲獎廠商參與共同投標之
加分方式,亦應比照此原則辦理。
三、承前,如金質獎之獲獎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得參與投標及享有獎勵,
如前述獲獎廠商本應享有獎勵成果,且獎勵效果僅及於其參與之部分
,不及於其他未獲獎廠商,又其加分係因獲獎廠商有實質參與,而與
其具備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情形無涉。
四、綜上,金質獎獲獎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採購,就評選加分項目之
計分,應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始符獎勵目的及公平合理
。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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