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得採不同廠商至不
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
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
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後續邀標,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廠商得自行選擇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為避免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少,而
以觀望其他廠商有無投標,再決定是否投標,形成壟斷或刻意流標情
形。爰於後續邀標時,廠商除可以郵遞方式遞送外,擬採專人送達方
式之處所,機關可就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必要時以密件方
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
市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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