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 COVID-19 疫情持續嚴峻致影
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相關辦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並請主動協助。
說 明: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因應疫情,於 110 年 5
月 15 日起陸續宣布雙北及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嗣宣布三級警
戒延至 6 月 14 日。經濟部 5 月 22 日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
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
二、機關即將招標或於等標期間之技術服務案,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
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招標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下稱
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末段規定妥適延長。
三、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下稱範本)已訂有因天
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
約者(例如廠商因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推動因居家辦公或因防疫
需求或測量鑽探工作出工減少等影響時程),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
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範本第 13 條第四款第(五)目、第(十一
)目或第(十二)目 ]。
四、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案,如因疫情展延履約期限者,其增加之必要費用
依個案契約類似範本第 4 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約定,由機關負擔;
其中屬專案管理及監造部分,因疫情施工期延長增加之專案管理及監
造期間,應增加服務費用外,若受工程停工之影響,亦得依類似範本
第 4 條第七款及第九款內容,依停工期間所留之必要人力核實計算
增加監造服務費用。個案契約無前約定者,機關得參考上開範本內容
主動協助辦理契約變更;又因疫情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
情形,機關亦得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4 條第(八)款第 4 目
之內容,辦理契約變更。
五、個案若有實際需要,亦得合意變更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又
廠商依約請求機關付款,請依契約約定之審核及付款期限辦理,以免
影響廠商資金調度。
六、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及「機關採購工作
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
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 107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
01136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
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另本會已建立「
COVID-19 疫情問題反映專區」(網址:http://cloudweb01.pcc.go
v.tw/message),有關因疫情所衍生之相關問題,為減少公文往返時
效,可透過本平台反映,本會將儘速協助處理。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立法委員鄭運鵬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國
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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