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大院公告金額以上之「111 年新聞輿情即時通報服務案」勞務採購標
案招標文件相關疑義乙案,敬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秘書長 110 年 12 月 27 日秘台綜公字第 1104000031 號函
。
二、來函所述,「潤○公司提供之自○時報新聞授權合約書......是否有
構成獨家授權之疑義?」乙節:授權合約書附則載明「非經他方事先
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因其內容涉及個案契約之真意並應與其他契約條文合併觀察,爰應洽
契約當事人釐清;如涉有智慧財產權疑慮,請大院洽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釋疑。
三、有關旨揭採購案之採購規格要求,應取得四大報提供 A 落全版報樣
掃描檔之授權證明,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6 條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乙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
項第 3 點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
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
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爰如大院擬定之採購規格
,屬大院需求所必須,未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
定。
四、另有關「旨揭採購案之招標方式與標案規格應如何調整,俾具適法性
及妥適性?」乙節: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涉有得標廠商應洽其他特定廠
商始能完成履約之事項者,為免發生該特定獨家廠商,利用其優勢,
產生不公平競爭,或於履約階段以不當行為影響得標廠商履約。則宜
由大院先行向該特定廠商完成採購後,另行辦理其他無涉獨家之採購
案,並於後案採購招標文件說明機關已取得權利或完成採購之情形,
以利公平競爭,並利得標廠商履約。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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