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成立「採購工
作及審查小組」(下稱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鑒於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授權本會訂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
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下稱採購小組辦法),其成立「採購工作及
審查小組」之任務及授權範圍未包括認定廠商是否該當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爰機關如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
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者,不適用採購小組辦法之規定。
二、基於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態樣不同且涉廠商權益甚巨,機
關依個案特性成立本小組,如參照採購小組辦法規定辦理,其委員組
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 1 人聘兼之。
三、機關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前,如未踐行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成立本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
當同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申訴程序終結前得補正。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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