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機關於審標期間,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情形致
被刊登停權,並經復權,是否得為決標對象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9 年 7 月 31 日油採購發字第 10910597890 號書函
。
二、來函說明一,說明如下:
(一)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
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
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依前條第
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
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二)所詢疑義,機關辦理採購,如廠商於審標期間屬採購法第 103 條
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尚在停權期間
),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將該
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後,不因嗣後停權期間
屆滿而恢復為合格廠商。又如機關於審標期間未發現,嗣於決標或
簽約後發現者,應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
三、來函說明二,說明如下:
(一)本會 109 年 4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288 號令:「基於
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
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
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
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
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
(二)所詢疑義,如機關依上開本會 109 年 4 月 29 日令於個案招標
文件訂定廠商資格,於審標期間發現投標廠商屬上開令所稱「不具
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者,應依招標文
件規定,將該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
(三)又如機關將該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後,嗣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4 項準用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將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予以「自行撤銷」,就原認定不合格標部分,請參照本會 95 年
3 月 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3560 號函意旨(公開於本會網站
)辦理。
正 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