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108 年 11 月 6 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
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第 1 項)。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
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
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第 2 項)。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
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第 3
項)。......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第 6 項)。」
二、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審查費或必要之交通費,採購法尚無明文
規定,由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三、邇來接獲機關反映,對於是否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各單位認知有差
異,經本會洽詢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釐清,補充說明如下:
(一)支給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
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得支給出席費。」
(二)支給要點第 4 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
出席會議。(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三)因故未能成會。(四)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
等方式提供意見。(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
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
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三)依上開規定,採購機關邀請採購機關以外之個人(包含採購法第 9
4 條所稱之「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出席會議,除支給
要點第 4 點所定情形外,得支給出席費。
(四)另關於支給要點第 4 點第 5 款規定不得支給出席費之情形,舉
例如下:
1.A 機關補助或委辦 B 機關計畫,B 機關以其計畫經費辦理採購
案,聘請 A 機關人員為採購評選委員。
2.A 機關補助 B 機關,B 機關以該補助款再補助 C 機關,C 機
關以該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聘請 A 機關或 B 機關人員為採購
評選委員。
四、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建議先洽詢機
關主(會)計人員意見;對於支給要點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主計總
處釋疑。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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