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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801007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74 期 44907 頁
相關法條: B0010006
要  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
法令行為」

全文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
              行為者」情形。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
          三、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