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公立大專院校及公立醫療機構是否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公務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4 月 30 日內授警字第 1080116430 號函。
二、按「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3 條前段規定,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因公立大專院校非採
購法第 3 條所定政府機關,爰非前開規定所稱公務機關。
三、鑒於各公立醫療機構之組織法律各有不同,是否可歸類為政府機關,
以作為機關依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洽公立醫療機
構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之依據,本會 108 年 5 月 24 日召開「研析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洽公立醫療機構
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之適法性」會議釐清,會議結論如下(詳如附件)
:
(一)機關委託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依其法令
辦理者,不適用採購法:
1.法官或檢察官基於業務裁量權之行使,指定特定機構辦理尿液檢
驗,如係屬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所為之鑑定事
項,並依第 209 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
有別,不適用採購法。本會 99 年 7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9
0027256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2.各公立醫院如依「規費法」訂定藥物尿液檢驗收費標準,其後各
機關依該標準辦理者,不適用採購法。
(二)機關委託公立醫院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得否適用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情形:
1.大部分公立醫院性質屬廣義「政府機關」,可適用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其包含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等(不包含委外
民間經營醫院,例如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關渡醫院、新北市雙和
醫院等)。
2.委託民間經營或公辦民營之公立醫院,本質已非政府機關,尚難
認定其屬廣義「政府機關」,不適用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
3.教育部代表所述,該部初步研析公立學校附設醫院,因母體為公
立學校,其本質尚難定位為廣義「政府機關」,不適用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三)善用採購法規定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本會 107 年 3 月 8
日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鬆
綁第 1 項第 2 款適用條件;警察機關委託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
務,採購金額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善
用該條規定辦理。如為小額採購者,可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108.4.23 院臺法字第 1080173298 號函)、企劃處(網
站)(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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