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
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
所屬機關。
說 明:一、總統 108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公
布採購法部分條文,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訂定旨揭格式(如附件),本
會 106 年 9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10600299220 號函即日起停止
適用。
二、旨揭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s://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
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
組(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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