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因應近期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
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因素,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者,其得採行之處理方
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為營建業者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價格上漲乙事,本會已
於 108 年 1 月 4 日召開專案會議協處,經會議討論,近期部分
地區砂石供需失衡,主要係高屏溪流域疏濬發包作業較遲,及砂石運
輸車輛因環保政策與補助方案而大量汰舊致運能不足等原因;加以公
共工程與民間工程發包量明顯增加,產生預拌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料而
有價格上漲之壓力。嗣於 108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
081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之
事實及理由,辦理延長履約期限相關事宜。
二、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本會 107 年 7 月 24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物價指數調整)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
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
整工程款,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個別
項目及其漲跌幅門檻者,預拌混凝土為應調整項目之一,調整門檻為
10% ,可充分反應個別項目物價波動,且預設以全國性之行政院主計
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調整。108 年 1 月 7 日工程企
字第 1070050185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三、查民法第 22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
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
、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
案件,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變動調整工程款或所載較前開契約範本嚴
格(例如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個別項目指數變動
門檻大於 10%),考量前開契約範本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
,廠商無選擇權,爰履約期間遇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個別項
目(例如預拌混凝土)物價指數與決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 10%
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
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
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
同業公會(兼復貴會 108 年 1 月 14 日臺區營靖業字第 1080100018
號函)、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立法委員陳亭妃國會辦公室、立法
委員趙天麟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
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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