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底價單之保管,避免底價遭竄改,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監察院 107 年 8 月 13 日院台內字第 1071930543 號函辦理。
(107 內調 48)
二、監察院就某鄉長利用保留決標期間竄改原核定底價,致標價偏低廠商
無須另為說明標價之合理性及繳納差額保證金,提出調查意見(如附
件)。
三、為避免爾後發生類似弊端,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標階段:如於開標前訂有底價者,主持開標人員及監辦開標人員
應查察底價有無密封。
(二)審標決標階段:
1.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於審標結果有廠商符合招標
文件規定,而需進行比較廠商標價是否在底價以內之程序時,方
開啟底價封。
2.於開啟底價封後,查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實際核定之底價
金額。
3.如於開啟底價封後未能當場決標者(例如依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報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或「上級機關」核准
、第 58 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或第 82 條第 2 項或第 84 條
第 1 項暫停採購程序),須由會議主持人將底價重行密封,指
派專人妥為保管,俟辦理後續程序時,方得再行開啟,並查察原
核定之底價有無被竄改之情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
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監察院、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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