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
制執行事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07 年 4 月 20 日嘉院聰總字第 1070000544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
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
三、貴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依強
制執行法辦理相關強制執行事件,涉委託行使公權力,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
正 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