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
,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旨揭情事屬履約事項,應由訂約機關依個案事實及契約約定辦理。如
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
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該疑義或爭議之處理方式。本會
107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01136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
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
二、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三、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 49 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
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四、以本會訂定之工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他契約範本亦有類似
內容):
(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7 條第 3 款第 1 目:「工程延期:1.履
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
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
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
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
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1)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10)其他非可歸
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 17 條第 5 款:「因下
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
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或其他天
然災害。……1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二)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7 條第 5 款第 1 目:「履約期限展延: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
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
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
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
達 1 日者,以1日計。(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 14 條第
5 款:「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
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5 款規定,申請
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
……或其他天然災害。……1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
五、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0206 花蓮震災」而影響履約者
,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儘速辦理相關事宜。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
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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