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
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
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
採購,其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請
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1) 選項 B 之 1 所載個別項
目指數變動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調整工程款。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
公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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