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說 明:一、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
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旨揭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二、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包含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政府採購選擇性招標辦
理情形之查核缺失事項,例如「未於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
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
未於有效期內,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名單」與「後續邀標採購案重複審
查合格廠商資格文件」等共同性缺失。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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