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 3 家
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秩序,其開標程序請依說明辦理,並
請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明定「本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
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
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
定不予開標之情形。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
之情形。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其中
第 2 款所指無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不予「開標」,應包含若投
標廠商之標封外型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認定有該項各款情形之
一者,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2 款規定,該廠商不計入採
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合格廠商家數。
二、為避免旨述情形發生,請各機關於開標前就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投
標廠商外標封所載廠商名稱,至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例如經
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
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察其是否屬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另本
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開標管理功能亦提供廠商資格查詢服務,可查詢廠
商之登記、依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等情形。該等廠商如經客觀事實查證非屬合法設立登記者,依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2 款之規定,非為合格廠商而不得納入採購法
第 48 條第 1 項所定之合格廠商家數。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
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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