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 8 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
,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由招標機關依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之招標,除專業營造業外,是否另允許綜合營
造業參與投標,應由招標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考量營造業之專業分
工、履約能力及競爭性,依上開政府採購法令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本
於權責核處。
三、本會 95 年 11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50370 號及 97 年 12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92780 號計 2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
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
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
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本
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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