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後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本會前於 93 年 6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241261 號函(公開
於本會網站)將內政部營建署臚列之旨揭綁標行為態樣函各機關。
二、本次修正前經函詢內政部營建署意見後,計修正旨揭可能綁標行為態
樣之「磁磚工程」、「門窗工程」、「帷幕牆工程」、「天花板工程
(明、暗架)」、「石材裝修」「電梯」、「輕隔間工程」、「視聽
音響設備」、「衛生消防部分」、「電氣工程」、「空調工程」、「
其他」項目之因應措施及附記內容。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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