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
行為者」情形。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
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四、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
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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