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財政部 104 年 1 月 27 日台財促字第 10425501230 號函諒悉。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
係政府規劃或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並經營運
而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且自負盈虧。如營運僅係向機關收取
費用,而非向不特定之第三人收費者,屬機關辦理採購,非屬前開規
定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
三、旨案貴府委託廠商辦理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雖由廠商先行自籌資金
將非節能路燈全數汰換為節能燈具,並負責維護,惟廠商更換節能燈
具及後續維護之費用,仍係由貴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僅係遞延付款
,且未向不特定第三人收取費用,廠商未負擔盈虧。旨案委託廠商辦
理節能路燈更新及維護工作,屬採購法第 2 條及第 7 條所稱之工
程及勞務,適用採購法,於 PFI 模式未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前,應依採購法辦理,爰旨案不適用採購法第 99 條,其後續履約
管理及爭議處理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財政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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