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 103 年 11 月 21 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
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
財政部、科技部、勞動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鄧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
秘書辦公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第三科、第四
科、網站)(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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