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8022422 號函說明三自即日
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函說明三略以:「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
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
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是以機
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
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並未明文禁止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
單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涉及營造業之工程採購,個案招標方式應由
機關依本法第 18 條至第 22 條及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為適當之
採購決定,爰停用旨揭函說明三。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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