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65 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2 年 12 月 18 日北採工字第 1023062309 號函。
二、本法第 65 條第 1 項有關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之規定,包括得標廠商
不得將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以約定而轉包予其他廠商之情形,不以
受轉包之廠商已實際履行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必要;至於是否依
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進行通知程序,以得標廠商有
無該款「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之事實認定之,不因契約終
止而有不同。
正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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