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委員於大院第 8 屆第 4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
,有關本會應持續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溝通,避免共同供應契約弊案再
次發生乙事,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2 年 10 月 9 日 大院第 8 屆第 4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貴委員提案辦理。
二、旨揭提案:「針對近來多起採購弊案係地方機關利用台銀共同供應契
約辦理 LED 路燈、圖書、滅火器之採購,發生廠商行賄、官員民代
收賄等情事產生,工程會除了提出檢討對策之外,為了防弊起見應持
續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持續溝通,避免弊案再次發生。」
三、102 年 1 月媒體報導有關 LED 路燈等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弊案,疑
有涉圍標、行賄機關人員、決標金額偏高等不法情事,本會即分別函
洽發生弊端之採購機關及訂約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下稱臺銀)依
法檢討妥處。說明如下:
(一)102 年 1 月 7 日、9 日及 23 日分別致函臺銀查察共同供應契
約有無依法訂定底價、是否有決標價格偏高不合理等情形。如係廠
商以非法方式得標簽約或決標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價格者,立即
自共同供應契約訂購系統移除,停止機關下訂,並依政府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追償損失、依第 59 條第 3 項規
定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二)102 年 1 月 7 日函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就報
載 LED 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三)102 年 1 月 9 日函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就報載滅火器採購疑有不
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四)102 年 1 月 21 日函新竹縣相關國民中小學就報載教具、圖書及
教學軟體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五)102 年 1 月 25 日函臺銀查察各機關訂購情形,並依採購法第 5
0 條第 2 項(終止或解除契約、追償損失)、第 59 條(終止或
解除契約或扣除溢價及利益)、第 101 條(刊登公報拒絕往來情
形)及契約約定(沒收保證金、負賠償責任)辦理。
(六)102 年 2 月 26 日函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及瑞穗鄉公所就報載 LED
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七)102 年 3 月 15 日函復臺銀所提檢討內容,再請臺銀檢討未依契
約規定積極辦理查價,並洽製造廠或立約商就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
格降價。
(八)102 年 3 月 25 日函新北市八里區公所就報載 LED 路燈採購疑
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九)102 年 3 月 25 日再函臺銀就報載 LED 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
,依相關規定檢討究責。
(十)102 年 4 月 22 日函復花蓮縣萬榮鄉公所,仍應就報載不法事項
,依本會前函再行查察檢討。
(十一)102 年 4 月 30 日函復臺銀所提檢討內容,並提供共同供應契
約改善措施。
(十二)102 年 9 月 6 日函臺銀及新竹縣相關國民中小學就報載圖書
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十三)102 年 10 月 8 日函復臺銀就圖書共同供應契約之檢討,提供
意見。
四、為防杜不法情事,本會於 102 年度與中央、地方政府面對面之檢討
會議,摘要如下:
(一)102 年 2 月 6 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臺灣銀行共同供應
契約價格、品質及相關問題之檢討會議」,會中臺銀就前揭報載共
同供應契約,疑涉不法情事,提出檢討報告,並檢討其辦理共同供
應契約品項及人力負荷情形等。
(二)102 年 3 月 7 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研商共同供應契約
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會議」,檢討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
購上限之合理性及改善措施。
(三)102 年 4 月 23 日、5 月 8 日、5 月 13 日及 5 月 21 日分
別於高屏、臺東、花蓮及南投為原住民地區公務員召開 4 場座談
會,宣導內容包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機制及正確執行方式,避免發
生採購弊案。
(四)參加文化部 102 年 5 月 3 日、6 月 4 日、6 月 13 日、6
月 21 日及 10 月 1 日召開「改善政府機關及圖書館中文圖書採
購方式」諮詢會議,研商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之改善措施。
(五)102 年 9 月 11 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檢討『中央機關共
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及研謀改進共同供應契約招標決標
作業會議」,以建構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之競爭機制。
(六)102 年 10 月 4 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檢討共同供應契約
運作機制會議」,以追蹤瞭解臺銀改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情形,請
其落實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合理之相關措施。
五、經由上開多元之溝通管道,目前對於共同供應契約之改善措施如下:
(一)擴大底價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訂約機關依採購法第 46 條規
定逐項訂定底價時,將先前共同供應契約實際訂購價及優惠、折扣
情形,納入考量,並參考各機關自行招標採購相同或類似標的之決
標價。
(二)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價格競爭:臺銀分析相同標的近年共同
供應契約一般訂購家數後合理訂定決標廠商家數上限,以符合採購
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
神」,避免所有投標廠商均可跟進得標之寬鬆情形,而無法發揮競
標效果。
(三)招標文件載明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並得列出不同數量
級距分項複數決標:
1.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低採購量及每次
最高採購量。
2.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分析近年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金額、
數量資料,據以就不同品項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
限,並於招標文件列出不同數量級距,分項複數決標。
3.廠商依招標文件所列數量級距分項報價,避免造成單次訂購數量
較低者與較高者,均適用相同單價之不合理情形。
(四)訂約機關落實履約期間對廠商售價之查價機制,以利降價情形能即
時普及於各機關:
1.臺銀對於訂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於履約期間執行查價及洽廠商降
價機制,並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2.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查價:臺銀受其他機關委託代辦之共同
供應契約,如允許非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亦得利用共
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洽其他廠商辦理
查價,其查價紀錄並應登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方允許利用系
統功能訂購。對於適用機關及採購數量明確之共同供應契約(例
如車輛),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不載明允許
(即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五)對於大量訂購、特殊規格、非標準化商品或已知明確需求數量之採
購,無需委託臺銀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建議各機關比照臺北市政府
整合所屬機關採購需求之作法,依實際需求數量辦理集中採購,或
由上級機關整合所屬機關之需求量,辦理聯合招標,以獲致較佳競
標結果,並可節省支付臺銀之作業服務費。
(六)生命週期較短或價格變動較大之採購品項,縮短契約有效期:為因
應科研採購品項價格更迭快速之情形,其契約有效期應予縮短,但
可保留後續擴充之彈性。
(七)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改善措施,包括依不同年份出版之圖書,區
分規格項次,如機關有採購逾 2 年以前出版圖書之共通性需求,
得依不同年份採分項複數決標。逾一定年限以上出版之圖書則不納
入共同供應契約,由機關自行辦理採購。
(八)臺銀已於共同供應契約明定,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
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爰其共同供應契約係提供各機關多重採購方式
之一,不強制各機關利用。
六、另本會已於 102 年增修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之下列功
能,俾落實上開改善措施,兼具防弊效果:
(一)提升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資訊之透明度,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下稱採購網)新增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總金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
元之訂單摘要資訊查詢功能。
(二)於採購網契約品項新增「單次最高購買數量」、「單次最低購買金
額」及「單次最高購買金額」功能。
(三)為改善採購網需求調查機制,增修系統功能如下:
1.於「需求調查」功能增加由適用機關登載「是否成為本案適用機
關」欄位,俾利訂約機關以電子化方式徵得機關同意成為適用機
關。
2.增加由訂約機關登載「是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欄位,以利
適用機關於「需求調查」功能填報需求時,一併瞭解共同供應契
約之招標方式。
3.於訂購單內容增加揭露訂購機關是否為該案適用機關資訊,以利
立約商評估是否同意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
(四)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新增訂購機關下訂時需增
加填寫「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日期」、「核准人職稱」、「核准人姓
名」欄位,以確保機關下訂之適法性。
正 本:立法院羅委員○蕾國會辦公室、立法院葉委員○津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管
委員○玲國會辦公室
副 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財政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採購部、
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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