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廠商建議「將臺灣製 MIT 微笑產品納入政府採購規範或作為公共工
程優先採購標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7 月 19 日工知字第 10200637420 號函。
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後,機關辦理
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本會 100 年 3 月 9 日
工程企字第 10000087130 號函已通函各機關(如附件),對於不適
用 GPA 之採購案,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
三、旨揭建議事項,查貴局訂頒之臺灣製 MIT 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及
管理要點第 2 點載明此制度係由業者自願參加。另查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
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 2
6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
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
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
,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
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
二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
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
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對於不適用 GPA 之採購,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
臺灣製產品,尚無不可。惟如要求或提及 MIT 微笑標章應於招標文
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由於廠商申請 MIT 微笑標章非屬強制性
質,本會尚難規定機關應優先採購具有 MIT 微笑標章者。
四、另為利機關訂購 MIT 微笑標章商品,本會政府電子採購共同供應契
約系統,自 100 年 8 月 19 日起已提供顯示 MIT 微笑標章資訊
之功能,惟須由得標廠商向訂約機關提出 MIT 微笑標章書面資料,
經審核後登錄。據統計自 100 年 8 月 19 日起至 102 年 7 月
22 日止,機關訂購 MIT 微笑標章商品數量計有 219,878 件,金
額總計 3,949 萬元。
正 本:經濟部工業局
副 本:本會企劃處(3 科、4 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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