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 102 年 3 月 7 日「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
之合理上限」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外交部、經濟部、法務部、法務部廉
政署、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能源局、臺北市政府、新北
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桃園縣政
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灣銀行採購部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本會企
劃處(第三科、第五科、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