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處辦理「台 9 線蘇花公路中仁隧道新建工程」,因受颱風影響而需辦
理變更設計,致部分暫停施工,得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法」(下稱作業辦法)規定先行發還部分履約保證金,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處 102 年 1 月 8 日蘇花工字第 1021000043 號函。
二、所附契約一般條款 G.4 節第(7 )款既已約定「各項保證金如有未
盡事宜,依採購法及其子法辦理」;另作業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
定「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
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
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上開規定並未排除因不可
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工程暫停履約,得提前發還部分履約保證金
之情形。貴處如已就實際情形(例如不提前發還部分履約保證金衍生
廠商額外費用及後續求償問題、暫停原因消滅後廠商重新繳納履約保
證金之可能性),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及作業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妥為考量,得依契約約定及上開規定,就不可歸責廠
商之事由致暫停履約之部分,提前發還該部分之履約保證金。
正 本: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副 本:交通部公路總局、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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