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修正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
員切結書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本會 97 年 2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56250 號函(公開於本
會網站)諒達。
二、本次係配合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
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
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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