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 88 年 6 月 14 日(八八)工程管字第 8808399 號函「各機關請
勿以 ISO9000 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自即日停止適用,並請
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為提升我國公共工程品質,本會曾研訂「公共工程營建相關產業推行
ISO9000 策略」,依工程採購預算金額分 3 階段實施投標廠商應具
備 ISO9000 系列驗證資格。惟當時國內業者之輔導及驗證程序未上
軌道,且當時驗證機構均未取得我國認證委員會之認可,未符合標準
法之規定,故本會以 88 年 6 月 14 日(88)工程管字第 8808399
號函,請各機關勿以 ISO9000 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先予
敘明。
二、查 ISO 9001、ISO 9002 及 ISO 9003 等「ISO 9000(品質管理)系
列」標準已整合為 ISO 9001 (品質管理系統)。
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 2
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
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五、具有符合國際
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上開規定所稱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
之驗證文件,經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該局 100 年 12 月 6
日經標五字第 10000143140 號函提供之意見,國際品質管理之驗證
文件,例如 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ISO 13485 (醫療器材品質
管理系統)及 ISO/ TS 16949(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 CNS12681 (品質管理系統要求)
、CNS 15013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 CNS 14790(全球汽車業
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另有關驗證機構應取得之認證依標準法第
14 條規定。
四、旨揭函停止適用後,有關廠商資格之訂定,應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第 3
6 條、第 37 條及認定標準之規定,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
定之,其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將上開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
證證書納為投標廠商資格;其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如需將上述品質管
理之驗證證書納為特定廠商資格者,應先依認定標準第 13 條規定評
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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