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
明展,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其所繳交相關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總務處採購組 100 年 11 月 1 日傳真函。
二、旨揭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本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
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
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所詢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
之訓練,如係以公立學校名義委外辦理,為本法第 2 條及第 7
條第 3 項所稱勞務採購,應依本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擇定
適當招標方式辦理;倘係公立學校以補助人員訓練費用之方式,由
受補助人員自行擇定訓練機構報名參加,該人員繳交報名費,不適
用本法。
(二)承上,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
練者,同前項辦理。
(三)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之會議,非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工程、
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
(四)公立學校作品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由學校繳交參展費,
如其性質僅為報名費,非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
購,不適用本法。
(五)公立學校教授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由學校繳交論文發表
費,非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
正 本:國立成○大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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