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就涉及數件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或第 101 條
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採購個案逐案分別行文,勿將二以上案件併
於同一函,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處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00 年 6 月 17 日第 390 次委員會
議紀錄討論事項第 16 案決議辦理。
二、旨揭分別行文方式,有利釐清個案事實,分別審理,增進效率,請配
合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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