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府函詢經評選為優勝廠商之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依法組成聯
合建築師事務所,機關得否與該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乙事,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0 年 6 月 23 日府授工採字第 10031381500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參照法務部 99 年 5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99021848
號函釋,獨資之建築師事務所與合夥組織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其權
利義務歸屬主體不同。投標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與其他建築師組織
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尚無相互承受之
問題。又本件評選時投標之建築師事務所實際上已註銷,故本件自不
得辦理議價。
三、來函說明三,旨述採購尚未決標者,並無契約關係,與本會 90 年 2
月 15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04054 號函情形有別。
正 本: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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