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成立營業所(統一編號不同),得否以該營業所名
義開立請款憑證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2 月 10 日北市教秘字第 10033632000 號函。
二、本會 94 年 8 月 2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270980 號函檢附財政部
賦稅署 94 年 7 月 26 日台稅二發字第 09404090030 號函釋,建
議於共同供應契約增列:「適用機關得與得標廠商合意指定由得標商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適用機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開立
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係針對共同供應契約得由得標廠商實際銷
售之分支機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其情形與來函所述得
標廠商擬由其於履約期間設立之分支機構營業所開立憑證「收據」請
款,未盡相同。
三、廠商於履約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者,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雖統一編號不
同,但法律主體同一,爰廠商如欲指定由該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
予機關,並依稅捐相關法令規定開立憑證(例如收據)請款者,應先
報經機關同意並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機關如不同意者,不得逕予辦理
。其原以統一發票請款者,如因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改以提出收據所
減省之營業稅支出,並應由機關一併扣減,不另支給廠商。
正 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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