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 99 年 11 月 8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930345300 號函。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 件:臺北市政府詢問「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事項
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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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事項 │工程會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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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二之(一):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
│表列「大量訂購」,是否於個│辦規定一覽表」,其所稱大量訂購金│
│別契約予以個別認定?倘於個│額或數量之門檻,由訂約機關視個案│
│案契約未予明定, 是否無論金│需要載明於個別共同供應契約,爰係│
│額或數量多寡均不適用議價、│依「個別契約」認定之。 │
│比價及監辦之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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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二之(二): │機關依契約約定「適用機關應與立約│
│依旨揭一覽表規定之「作業內│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
│涵具議價或比價性質」者,是│」,其辦理程序,具議價、比價性質│
│否須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訂│,惟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
│定底價?若不訂定底價,則機│約,爰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關辦理議價、比價之決標原則│所稱「議價、比價」尚屬有別,不適│
│為何? │用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惟機關如參│
│ │酌該第 46 條規定訂定底價,以作為│
│ │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用,│
│ │尚無不可。機關如不訂定底價,可擇│
│ │價格最低或條件最優之廠商訂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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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二之(三): │機關依契約約定「適用機關應與立約│
│依旨揭一覽表須辦理議價、比│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
│價者,是否亦同時須依政府採│」,其辦理程序,具議價、比價性質│
│購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製作決│,惟因訂約機關已與立約廠商簽訂契│
│標紀錄? │約,爰與採購法所稱「議價、比價」│
│ │尚屬有別。惟上開議定程序有召開會│
│ │議者,為利於日後查考,請依實際情│
│ │形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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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二之(四): │一、機關自共同供應契約複數決標得│
│依旨揭一覽表規定,逾 l0 萬│ 標廠商名單中選擇訂購之對象,│
│元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或│ 以符合機關需要為考量,並依採│
│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金額│ 購法第 6 條第 2 項為適當之│
│之採購,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 採購決定。本會 89 年 6 月 2│
│額且訂約廠商達 2 家以上者│ 6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1761│
│係適用比價,則該「2 家以上│ 9 號函已有釋例。 │
│」之選擇方式及家數屬「請購│二、另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
│對象之選定須有內部簽辦程序│ ,自 96 年 4 月 27 日起,各│
│」,係由辦理採購機關任意選│ 該項次訂購總金額超過 10 萬元│
│擇,亦或採取邀請取得廠商之│ 者,應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
│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以評審│ 系統勾選擇定廠商之理由,本會│
│或評選作業方式擇符合需要或│ 96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優勝廠商進行。 │ 09600149250 號函已有說明。 │
│ │三、上開釋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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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二之(五): │一、採購法第 93 條所定共同供應契│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 約,主要係提供具有共通需求特│
│購,若單筆訂購金額達查核金│ 性之零星、小額財物或勞務採購│
│額以上者,其監辦方式尚未規│ 之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個│
│範於旨揭一覽表內,則應以何│ 案金額較大,恐非得標廠商投標│
│方式辦理監辦為宜?若查核金│ 時所能預見,且通常亦無於共同│
│額以上採購,不得利用共同供│ 供應契約載明單筆訂購達查核金│
│應契約辦理,其法令依據為何│ 額以上時之優惠價格。此等金額│
│?建議「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 較大之採購,由需求機關自辦招│
│法」應併同檢討修正,以為依│ 標或可獲得更佳結果,使預算發│
│據。 │ 揮更大效益,爰未於一覽表內載│
│ │ 明單筆訂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
│ │ 之情形。 │
│ │二、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
│ │ 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
│ │ 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第 2 點│
│ │ :「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
│ │ 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
│ │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
│ │ 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
│ │ 招標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
│ │ 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
│ │ 權責,請中華電信於電子採購系│
│ │ 統通案控管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
│ │ 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執行請購及│
│ │ 下訂,…。」併請參閱。(公開│
│ │ 於本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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