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據規費法規定而為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使用之繳費,應無符合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工程、財物、勞務等之適用
設施、設備及場所,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 99 年 9 月 15 日聯合秘字第 0999990119 號函。 二、機關為規費法第 9 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 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正 本:國立聯合大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